宜蘭縣警局增訂「宜蘭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」第8條第2項但書,車輛被拖吊移置進入保管場,沒超過1小時者,免收保管費,汽車免收200元,機車免收50元,縣務會議昨天通過,等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。 縣長林聰賢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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